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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度勞上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度勞上字第29號 抗 告 人 郭福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統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 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9 年12 月8日109 年109度勞上 字第29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依本編規定,應 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 者,視為已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定有明文。查抗告人 以109 年12月4 日書狀對於上開裁定聲明異議,應視為抗告,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