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度勞抗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抗字第9號 抗 告 人 陳建明 相 對 人 侑信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友信 相 對 人 大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友信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由蕭友信為相對人大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 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 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大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張清賓, 於民國109年7月28日變更為蕭友信,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 表」在卷可稽,自應由蕭友信為相對人大昌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本件訴訟,蕭友信未 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為承受訴 訟人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盧威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