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抗字第9號
抗 告 人 陳建明
相 對 人 侑信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友信
相 對 人 大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友信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由蕭友信為相對人大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承
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
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大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張清賓,
於民國109年7月28日變更為蕭友信,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
表」在卷
可稽,自應由蕭友信為相對人大昌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本件訴訟,
惟蕭友信未
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
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為承受訴
訟人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盧威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