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建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廖泓境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發福水電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出委任
律師或具律師資格
之
關係人為
訴訟代理人之
委任狀及補繳第三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拾
肆萬玖仟壹佰參拾貳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0年1月13日提起第三審上訴,
惟未依民
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
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
正本7日內補正。又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
上訴,經核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50萬6453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4萬9132元,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補繳。上訴人如逾期未補正前開事項,即裁定駁回
其上訴。
二、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張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