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建上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被
上訴人 允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鉛煌
訴訟代理人 李宗瀚
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苗栗縣立新港國民中小學
法定代理人 吳雲道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複 代 理人 柯宏奇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周銘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兩造均對於民國108年12月31
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於109年6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上訴均
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允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允祥公司)
主張:伊因
承攬苗栗縣新港高級中學校舍新建統包工程(下
稱
系爭工程),於民國103年11月24日與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苗栗縣新港國民中小學(下稱新港國中)簽訂系爭工程採購
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工程總價為新臺幣(下同)
3億7409萬元。新港國中委任陳永川建築師事務所為系爭工
程之監造人。
嗣伊依系爭契約約定
期間內積極履約,經歷次
會議後,於103年12月22日將修正後之初步設計圖和都市設
計審議書圖資料提送予監造人,並經監造人核可,另於103
年12月26日提送系爭工程工作執行計畫書予監造人。
詎新港
國中於103年12月29日函請伊暫停系爭工程之進行,
迄今已
近4年,伊為避免損害擴大,已於107年10月5日依系爭契約
第22條第10項第3款約定終止系爭契約,
爰依該約定請求因
契約終止所生損害,包括:㈠伊於得標前支出之準備費用34
萬5194元(詳如附表一)。㈡伊於得標後支付之費用113萬0
075元(詳如附表二)。並依系爭契約第5條第1項第2款第1
目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已完成部分之承攬
報酬即統包設
計費93萬5225元。聲明求為命新港國中應給付伊241萬0494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判決。並陳明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
行。另於本院補稱:
㈠統包設計費93萬5225元部分:
伊已提送初步設計圖說、工作執行計畫書,初步設計圖說業
經新港國中核定。而工作執行計畫書部分,由證人陳永川於
原審之證述可知,伊確有將工作執行計畫書提送予監造人,
嗣新港國中因自身財政問題通知監造人及伊暫停後續工作,
致使監造人未就工作執行計畫書通知伊做修正,故最終工作
執行計畫書未能經新港國中核可,係因可歸責新港國中之事
由所致,且新港國中以其自身行為阻止「工作執行計畫書經
新港國中核可」此一停止條件之成就,依
民法第101條第1項
規定,亦應視為「工作執行計畫書已經新港國中核可」。又
本件投標文件
所載統包設計費為935萬2250元,而招標文件
工程經費分析表所載設計服務費僅908萬9760元,投標文件
內容顯然優於招標文件,依系爭契約第1條第3項第2款約定
,自無新港國中
所稱招標文件效力優於投標文件之理,故伊
依系爭契約第5條第1項第2款第1目約定,請求新港國中給付
百分之10之統包設計費93萬5225元,自屬有據。
㈡得標前支出之準備費用34萬5194元部分(詳如附表一):
系爭契約既因新港國中長期停工而被迫終止,伊於得標前所
支出之成本費用,自無法於系爭契約原定之承攬報酬獲得填
補,故伊該部分支出自屬因終止系爭契約所受之損害。
㈢得標後支付之費用113萬0075元部分(詳如附表二):
系爭契約因新港國中長期停工而被迫終止,伊於得標後為履
行系爭契約所為之期前準備費用,無法於系爭契約原定之承
攬報酬獲得填補,自屬因契約終止所受之損害。
⒈由證人李0珊於原審證稱:「(問:請確認支出項目,表
上所列金額是否原告公司《即允祥公司》都有支出?)是
的。」、「(問:102月8日簡老師紅包8000元,為何會有
此項目?)因為開工需要民俗儀式,需要給民俗老師紅包
,是一個祈福的儀式。」、「(問:最後開工拜拜(餐費
24200元),為何會有此項目?)因為開工拜拜完成後會
請人用餐,所以有用餐費用,是請現場的參與人員,也有
公司的員工。」、「(問:現場的參與人員有何人?除原
告公司員工外,
被告《即新港國中》人員有無參加?)
被
告人員也有參加。」等語,可知伊為舉行開工儀式支出之
6萬3224元(詳如附表二,編號7),屬民俗開工儀式所必
需,自得請求新港國中賠償。
⒉由證人陳0巡於原審證稱:「(問:簽約前就系爭工程你
負責那些事務?)因為此為統包工程,需要多方部門協助
,故公司委任我為
本案專案負貴人員,從整個統籌、備標
、成本評估、服務建議書之撰寫等,另外還有跟設計單位
的溝通協調。」、「(問:簽約之後就系爭工程負責哪些
事務?)因為是統包工程,工期也相當緊迫,故初步設計
和細部設計期間,我們希望在最短時間完成,包括後續規
劃,還有全區的配置部分、施工計畫分項和施工計晝的撰
寫」、「(問:有無負責處理初步設計圖說、都市計劃審
議圖說、工作執行計晝書?)這些部分都是我們要和統包
團隊的建築師事務所的討論事項,是由我們這邊和建築師
事務所做討論,直到後續定案」、「(問:你剛提到簽約
前你負責處理的事務,期間大概是從何時開始到何時結束
?)...系爭工程從備標期開始,到後續決標到執行簽約
階段,應該持續4、5個月左右,大概是103年11月簽約,
都是在處理新港高中的案件」、「(你在103年10至12月
間,有無負責處理其他專案?)沒有,因為本案工作項目
都很多,時間也很緊迫,我和另外一位蔡0達經理,都全
部負責此案從備標到後續得標的處理。」、「(問:你和
蔡0達如何分工?)我是負責和建築師設計單位的溝通和
規劃,蔡0達則負責分項的細部及採購發包的作業。」、
「(問:本案工程決標後,有無再參與本件工程?)因為
是統包,從決標後一直都是我要和建築師事務所溝通。」
等語,可知陳0巡及蔡0達於系爭工程得標前後均持續負
責系爭工程相關事務,故伊請求新港國中給付
上開人員自
103年11月18日至同年12月31日期間之薪資28萬8592元(
詳如附表二,編號9),為有理由。
⒊另伊於得標後支出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6、8等費用,均為
新港國中所不爭執,新港國中自應如數給付。
二、新港國中辯以:
㈠統包設計費93萬5225元部分:
允祥公司既未完成請領統包設計費用百分之10之工作,自不
能請求該階段之報酬。允祥公司雖主張伊以不正當行為阻止
條件之成就,應
適用民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視為條件已成就
云云。
惟系爭契約第5條1項第2款第1目載明,第一期設計費
於允祥公司提送初步設計圖說、工作執行計畫書工作,經伊
核定後,撥付統包設計費用百分之10。系爭工程有專案管理
單位(即監照人陳永川建築師事務所),相關設計圖書均由
專案管理單位審核通後,才會送伊核定。惟本件工作執行計
畫書尚未經專案管理核定,更未送伊核定,付款條件並未達
成。且依一般工程慣例,設計圖說審核通過後,尚須另行辦
理請款,本件工作執行計畫書根本未經核定,自無所謂請款
驗收,更無允祥公司所稱刻意阻止驗收之可能。又系爭契約
第1條第3項第2款約定,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
容。故本案招標文件「工程需求說明書」之工程經費分析表
載明本件工程之設計服務費為908萬9760元。允祥公司請求
設計服務費與招標文件不同時,自應以招標文件為優先。故
縱認允祥公司之請求有理由,關於設計服務費亦應以招標文
件所載908萬9760元為準。
㈡得標前支出之費用34萬5194元部分:
依允祥公司員工即證人陳0巡證稱:「(問:如果有備標、
投標但最後未得標,相關費用如何處理?是否由公司自行吸
收?)如果沒有得標,就是屬於公司之執行成本。」等語,
可知如允祥公司未得標,其所支出之費用均由允祥公司自行
吸收,作為執行成本,則允祥公司於投標前支出如附表一之
費用,均不得向伊請求。
㈢得標後支付之費用113萬0075元部分:
⒈關於如附表一編號2、6、7等費用部分:
原審認一般工程於開工前由承包商進行開工典禮、祭拜、
動土等儀式,實
乃常見。果爾,該等開工費用應
非契約所
約定,而係允祥公司自行舉辦儀式之支出,伊無從置喙,
且允祥公司之員工即證人李0珊亦證稱:「因為開工拜拜
完成後會請人用餐,有用餐費用,是請現場參與人員,也
有公司的員工」等語,亦見開工費用係允祥公司應自行支
付之費用,與本件工程之終止並無
因果關係。
⒉關於如附表一編號1、3至5、8、9等費用部分:
上開費用均為工程履約所必然,無論本件工程終止或繼續
履行,允祥公司均不得另行請求,足見與本件工程終止無
關。況本件工程於103年11月24日簽約,
旋於同年12月29
日停工,現場根本未開工,陳0巡與蔡0達並非現場人員
,
渠等之薪資亦非
必要費用。
三、經原審為允祥公司部分勝訴之判決,兩造均提起上訴。允祥
公司之
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允祥公司部分廢棄。㈡上
開廢棄部份,新港國中應再給付允祥公司93萬5225元,及自
108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新
港國中之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新港國中部分廢棄。㈡允
祥公司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答辯聲明:
上訴
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68頁)
㈠允祥公司因承攬系爭工程於103年11月24日與新港國中簽訂
系爭契約,約定工程總價為3億7409萬元。新港國中委任陳
永川建築師事務所為系爭工程之監造人。
㈡允祥公司於103年12月22日有將修正後之初步設計圖和都市
設計審議書圖資料提送予監造人,並經監造人核可,另有於
103年12月26日提送系爭工程工作執行計畫書予監造人。(
見原審卷第149頁)
㈢新港國中於103年12月29日函請允祥公司暫停系爭工程之進
行。
㈣系爭契約業經允祥公司於107年10月5日依系爭契約第22條第
10項第3款約定,向新港國中為終止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
並已到達新港國中而終止。
㈤允祥公司所提證據(原證1至原證20)之
形式真正,新港國
中不爭執。
五、本件爭點:
㈠允祥公司依系爭契約第5條第1項第2款第1目約定,請求新港
國中給付統包設計費93萬5225元,有無理由?
㈡允祥公司依系爭契約第22條第10項第3款約定,請求新港國
中給付因系爭契約終止所受之損害(如下述),有無理由?
⒈允祥公司於得標前支出之期前準備費用計34萬5194元(詳
如附表一)?
⒉允祥公司於得標後支付之費用計113萬0075元(詳如附表
二)?
六、得
心證之理由:
㈠允祥公司依系爭契約第5條第1項第2款第1目約定,請求新港
國中給付統包設計費93萬5225元,有無理由?
⒈依系爭契約第5條第1項第2款第1目約定「設計費:⑴第一
期:乙方提送初步設計圖說、工作執行計畫書工作,經甲
方核定後,撥付統包設計費用百分之十。」,有系爭契約
影本附卷
可參(見原審卷第39至40頁)。允祥公司確有於
103年12月22日有將修正後之初步設計圖和都市設計審議
書圖資料提送予監造人,並經監造人核可,另有於103年1
2月26日提送系爭工程工作執行計畫書予監造人,
業據兩
造所不爭執,並有允祥公司所提103年12月22日、103年12
月26日函文及監造人陳永川建築師事務所103年12月23日
函文為證(見原審卷第141至143、151頁)。又證人即監
造人陳永川於原審證述:伊有與新港國中簽約受任為系爭
工程之監造人,本件係以專案管理之方式為之,受任內容
為擬定系爭工程之發包文件、控管計畫時程、工程發包之
執行等,而就系爭工程,允祥公司有提送初步設計圖說給
伊,經伊要求修正後,亦有提出修正後的初步設計圖,並
經伊核可,伊有將核可函文轉送新港國中,之後並沒有接
到新港國中
異議的表示,依照伊承辦經驗,一般情況如果
有異議,機關會回文表示意見,如沒有意見,機關應該會
回備查文,惟本案亦未回備查文,伊不清楚原因為何,另
外允祥公司亦有提系爭工程之工作執行計畫書給伊,伊沒
有將工作執行計畫書轉送新港國中,因為該時點與新港國
中通知暫停系爭工程的時間很近,伊也還在審閱中,所以
沒有轉發給新港國中,目前是審到一半並無結果,因為停
工就沒有繼續審理,如果沒有停工,審核結果可能需要修
正等語明確(見原審卷第323至329頁)。是據前開證人陳
永川所證,可知允祥公司確有將初步設計圖說送交監造人
,並經其核可,而監造人既受任為管理監督系爭工程,故
初步設計圖說既經監造人核可,且迄今亦未受到新港國中
異議,
堪認允祥公司已依約提送初步設計圖說,並經新港
國中核定。另允祥公司雖主張有提交系爭工程之工作執行
計畫予監造人,然仍於監造人審核當中,尚未完成核可,
且仍有需修改之處
等情,亦據證人陳永川之上開證述明確
,足見允祥公司所提之工作執行計畫書,既尚未經監造人
核可,亦
難認業經新港國中核定。準此,允祥公司並未完
成系爭契約第5條第1項第2款第1目之約定,故其請求統包
設計費用百分之10,尚屬無據。
⒉允祥公司雖主張:最終工作執行計畫書未能經新港國中核
可,係因可歸責新港國中之事由所致,且新港國中以其自
身行為阻止「工作執行計畫書經新港國中核可」此一停止
條件之成就,依民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亦應視為「工作
執行計畫書已經新港國中核可」云云,然查:
⑴按民法所謂條件,係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事實之
成就或不成就,決定
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之一種附款。
茍當事人非以
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繫於將來不確定之事
實,而僅以其履行繫於不確定之事實之到來者,則非條
件。查系爭契約第5條1項第2款第1目載明,第一期設計
費於上訴人提送初步設計圖說、工作執行計畫書工作,
經新港國中核定後,撥付統包設計費用百分之10。此約
定僅統包設計費給付之期限,非屬決定法律行為效力之
發生之條件,否則若依允祥公司所主張者為是,但凡承
攬報酬皆可解為附有條件,遇有定作人不能為繼之情事
,豈非均可解為視為條件成就,而得請求報酬,顯不合
理。
⑵系爭工程有專案管理單位(即監照人陳永川建築師事務
所),相關設計圖書均由專案管理單位審核通後,才會
送新港國中核定。惟本件工作執行計畫書尚未經專案管
理核定,更未送新港國中核定,付款條件並未達成,且
依一般工程慣例,設計圖說審核通過後,尚須另行辦理
請款,本件工作執行計畫書根本未經核定,自無所謂請
款驗收,故允祥公司此部分主張,並不可採。
㈡允祥公司依系爭契約第22條第10項第3款約定,請求新港國
中給付因系爭契約終止所受之損害(如下述),有無理由?
⒈允祥公司於得標前支出之期前準備費用計34萬5194元(詳
如附表一)?
⒉允祥公司於得標後支付之費用計113萬0075元(詳如附表
二)?
⒊
經查:
⑴系爭工程於103年12月29日經新港國中函請允祥公司暫
停執行,嗣允祥公司於107年10月5日依系爭契約第22條
第10項第3款約定,向新港國中為終止系爭契約之意思
表示,並已到達新港國中,故系爭契約業經允祥公司終
止,業據兩造所不爭執。又依系爭契約第22條第10項第
3款約定「因可歸責於於機關之情形,機關通知廠商部
分或全部暫停執行:…⒊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6個月(
…)者,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並得向機關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或解除而生之損害」,
故允祥公司得依上開約定向新港國中請求因系爭契約終
止而生之損害賠償。
⑵按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民法第258
條及第260條之規定,於當事人依法律之規定終止契約
者
準用之;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
外,應以填補
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
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
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民法第260條、第263條、第
216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允祥公司係參與新港國中
系爭工程之招標,於以工程總價為3億7409萬元投標後
,經新港國中決標而與允祥公司成立系爭契約,有允祥
公司所提之標單為證(見原審卷第95頁)。允祥公司固
係以興建系爭工程而營利,而其既以上開金額得標,足
見其投標金額即承攬總價中,自包含其預估成本及期待
利潤,而所謂「成本」則應包含得標前之備標階段,與
得標後之履約階段等時間之必要費用支出。
⑶又上訴人於得標前,已支出其於投標系爭工程之準備費
用如附表一所示合計34萬5194元,業據允祥公司提出發
票、薪資支出明細及薪資付款憑證等件為證(見原審卷
第157頁、第229至233頁);及於得標後,已支出相關
費用如附表二所示合計113萬0075元,業據其提出保單
、發票、收據、應納稅繳款書、零用金明細、薪資支出
明細及薪資付款憑證等件為證(見原審卷第159至183、
229至233頁),及證人李0珊於原審證述:零用金明細
表(見原審卷第173頁)為伊任職於允祥公司時所製,
表列之金額確有實際支出,其中紅包費用之記載,是因
為開工有民俗祈福、動土儀式,需要給民俗老師紅包,
其中餐費金額之記載,是因為開工拜拜完成後會請現場
的參與人員,包含允祥公司及新港國中之人員參加,該
明細表上均係系爭工程開工所支出之費用等語(見原審
卷第309至311頁),與證人陳0巡於原審證述:伊於
100年5月至106年7月間,擔任允祥公司之副總經理,伊
有參與系爭工程,當時允祥公司委任伊為本案之專案負
責人員,負責整個本案統籌、備標、成本評估、服務建
議書之撰寫及跟設計單位溝通協調,系爭工程簽約後,
因為是統包工程,工期也相當緊迫,故初步設計及細部
設計期間,我們希望在最短時間完成,包括後續規劃,
還有全區的配置部分,施工計畫分項及撰寫,系爭工程
從備標期開始到後續決標到執行簽約階段,約持續4、5
個月左右,且本案前面有一次流標;另外,另一位蔡0
達經理是和伊共同負責本案即系爭工程從備標到後續得
標的處理,伊負責和建築師設計單位溝通規劃,蔡0達
負責分項的細部及發包採購,因為本案工作項目都很多
,時間也很緊迫,所以在103年10月至12月間,並沒有
同時負責本案外的其他專案等語(見原審卷第315至323
頁),綜據上開證據,
堪認允祥公司確有前開費用支出
之事實,新港國中對此費用支出之數額亦不爭執。
⑷系爭工程既因可歸責於新港國中之原因,經允祥公司向
新港國中終止系爭契約,允祥公司自無法依系爭契約承
攬總價請求報酬以填補其備標、履約後之必要支出,故
該等費用之支出自為允祥公司得以請求之損害賠償。而
允祥公司主張其於得標前之備標階段所支出如附表一之
費用,
核屬為允祥公司就系爭工程備標之必要支出,故
其請求此部分費用之損害賠償,自屬有據。又允祥公司
人主張其於得標後履約階段而支出如附表二之費用,衡
以一般工程為祈求工程順利進行,於開工前,由承包商
進行開工典禮、祭拜、動土等儀式,實乃常見,且允祥
公司請求開工典禮前會場整地費、開工典禮會場布置、
購買開工拜拜用品等費用金額,亦難認有何過高之情形
,此外,系爭工程保險費、合約書影印裝訂費、履約保
證手續費、合約印花稅、工作計畫書影印裝訂費,及負
責系爭工程履行之允祥公司之員工薪資,均堪認係履約
本須支出之必要費用,故允祥公司請求請求因履約所支
出費用之損害賠償,亦為可採。
⒋新港國中雖以下列各情置辯:
⑴關於得標前支出如附表一之費用34萬5194元部分:依允
祥公司之員工即證人陳0巡之證詞可知,如允祥公司未
得標,其所支出之費用均由允祥公司公司自行吸收,作
為執行成本,則允祥公司於投標前之支出,均不得向新
港國中人請求。
⑵關於得標後支付如附表二之費用113萬0075元部分:
①開工前由承包商進行開工典禮、祭拜、動土等儀式,
該等開工費用應非契約所約定,而係允祥公司自行舉
辦儀式之支出,新港國中無從置喙,且依證人李0珊
之證詞,可知開工費用係允祥公司應自行支付之費用
,與系爭工程之終止並無因果關係。
②工程保險費等、合約書影印裝訂費、履約保證手續費
、合約印花稅、工作計畫書影印裝訂費、陳0巡與蔡
0達於得標後之薪資等費用均為工程履約所必然,無
論系爭工程終止或繼續履行,允祥公司均不得另行請
求,足見與本件工程終止無關,況系爭工程於103年
11月24日簽約,旋於同年12月29日停工,現場根本未
開工,陳0巡與蔡0達並非現場人員,
渠等之薪資亦
非必要費用云云。
⑶然查:
①允祥公司於得標前支出如附表一之準備費用34萬5194
元部分:
系爭契約既因新港國中長期停工而被迫終止,允祥公
司於得標前所支出如附表一之成本費用,自無法於系
爭契約原定之承攬報酬獲得填補,故允祥公司就該部
分支出,即屬因終止系爭契約所受之損害。
②允祥公司於得標後支付如附表二之費用113萬0075元
部分:
Ⅰ系爭契約因新港國中長期停工而被迫終止,允祥公
司於得標後為履行系爭契約所為之期前準備費用,
無法於系爭契約原定之承攬報酬獲得填補,自屬因
契約終止所受之損害。
Ⅱ復由證人李0珊於原審證稱:「(問:請確認支出
項目,表上所列金額是否原告公司《即允祥公司》
都有支出?)是的。」、「(問:102月8日簡老師
紅包8000元,為何會有此項目?)因為開工需要民
俗儀式,需要給民俗老師紅包,是一個祈福的儀式
。」、「(問:最後開工拜拜(餐費24200元),
為何會有此項目?)因為開工拜拜完成後會請人用
餐,所以有用餐費用,是請現場的參與人員,也有
公司的員工。」、「(問:現場的參與人員有何人
?除原告公司員工外,被告《即新港國中》人員有
無參加?)被告人員也有參加。」等語(見原審卷
第309至313頁),可知允祥公司為舉行開工儀式支
出之6萬3224元,屬民俗開工儀式所必需,自得請
求新港國中賠償。
Ⅲ由證人陳0巡於原審證稱:「(問:簽約前就系爭
工程你負責那些事務?)因為此為統包工程,需要
多方部門協助,故公司委任我為本案專案負貴人員
,從整個統籌、備標、成本評估、服務建議書之撰
寫等,另外還有跟設計單位的溝通協調。」、「(
問:簽約之後就系爭工程負責哪些事務?)因為是
統包工程,工期也相當緊迫,故初步設計和細部設
計期間,我們希望在最短時間完成,包括後續規劃
,還有全區的配置部分、施工計畫分項、和施工計
晝的撰寫」、「(問:有無負責處理初步設計圖說
、都市計劃審議圖說、工作執行計晝書?)這些部
分都是我們要和統包團隊的建築師事務所的討論事
項,是由我們這邊和建築師事務所做討論,直到後
續定案」、「(問:你剛提到簽約前你負責處理的
事務,期間大概是從何時開始到何時結束?)...
系爭工程從備標期開始,到後續決標到執行簽約階
段,應該持續4、5個月左右,大概是103年11月簽
約,都是在處理新港高中的案件」、「(你在103
年10至12月間,有無負責處理其他專案?)沒有,
因為本案工作項目都很多,時間也很緊迫,我和另
外一位蔡0達經理,都全部負責此案從備標到後續
得標的處理。」、「(問:你和蔡0達如何分工?
)我是負責和建築師設計單位的溝通和規劃,蔡0
達則負責分項的細部及採購發包的作業。」、「(
問:本案工程決標後,有無再參與本件工程?)因
為是統包,從決標後一直都是我要和建築師事務所
溝通。」等語(見原審卷第313至323頁),可知陳
0巡及蔡0達於系爭工程得標前後均持續負責系爭
工程相關事務,故允祥公司請求新港國中給付渠等
於103年11月18日至12月31日期間之薪資28萬8592
元,為有理由。
Ⅳ此外,允祥公司於得標後支出如附表二之費用編號
1至6、8等費用,為新港國中所不爭執其支出數額
,且經本院認定係允祥公司之支出之成本,核屬必
要之支出,且與系爭工程之終止間有因果關係,新
港國中自應如數給付。
⑷綜上,新港國中之上開
抗辯,為不可採。
⒌從而,允祥公司向新港國中請求147萬5269元(計算式:3
45,194+1,130,075=1,475,269元),
即屬有據。又允祥
公司對於新港國中之
前揭請求權,係屬給付無確定期限之
金錢債權,查本件允祥公司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已於108年3
月4日合法送達新港國中,有送達證書存卷
足憑(見原審
卷第195頁),
揆諸前開規定,允祥公司得請求新港國中
給付自108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㈢
綜上所述,允祥公司依系爭契約第22條第10項第3款約定,
請求新港國中給付147萬5269元,及自108年3月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准
許部分,為允祥公司勝訴之判決,並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為
附條件免假執行之宣告,
自無不合。新港國中
上訴意旨就此
准許部分,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上
開不應准許部分,為允祥公司敗訴之判決,核無違誤,允祥
公司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㈣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證據,
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張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附表一:允祥公司於得標前支出之費用345,194元部分:
┌──┬────┬───────┬─────────┐
│編號│項目 │金額:新台幣 │備註 │
├──┼────┼───────┼─────────┤
│ 1 │服務建議│29,757元 │ │
│ │書影印裝│ │ │
│ │訂費 │ │ │
│ │ │ │ │
├──┼────┼───────┼─────────┤
│ 2 │陳0巡、│315,437元 │得標前即103年10月 │
│ │蔡0達於│ │至同年11月17 │
│ │得標前之│ │日之薪資 │
│ │薪資 │ │ │
└──┴────┴───────┴─────────┘
附表二:允祥公司於得標後支付之費用計1,130,075元
┌──┬────┬───────┬─────────┐
│編號│ 項目 │ 金額:新台幣 │ 備註 │
├──┼────┼───────┼─────────┤
│ 1 │工程保險│ 105,00元 │ │
│ │費 │ │ │
├──┼────┼───────┼─────────┤
│ 2 │開工典禮│ 11,366元 │ │
│ │前會場整│ │ │
│ │地費 │ │ │
├──┼────┼───────┼─────────┤
│ 3 │合約書影│ 23,919元 │ │
│ │印裝訂費│ │ │
├──┼────┼───────┼─────────┤
│ 4 │履約保證│ 210,000 │ │
│ │手續費 │ │ │
├──┼────┼───────┼─────────┤
│ 5 │合約印花│ 356,276元 │ │
│ │稅 │ │ │
├──┼────┼───────┼─────────┤
│ 6 │開工典禮│ 70,665元 │ │
│ │會場布置│ │ │
│ │費 │ │ │
├──┼────┼───────┼─────────┤
│ 7 │購買開工│ 63,224元 │ │
│ │拜拜用品│ │ │
│ │費 │ │ │
│ │ │ │ │
├──┼────┼───────┼─────────┤
│ │工作計畫│ 1,033元 │ │
│ 8 │書影印裝│ │ │
│ │訂費 │ │ │
│ │ │ │ │
├──┼────┼───────┼─────────┤
│ │陳0巡、│ 288,592元 │得標後自103年11月 │
│ 9 │蔡0達於│ │18日至同年12月31日│
│ │得標後之│ │之薪資 │
│ │薪資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