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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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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度建上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字第39號 上 訴 人 捷新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上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 等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 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 之關係人訴訟代理人委任狀及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 貳仟貳佰參拾陸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0年1月21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民 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 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正本7日內補正。又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 上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8萬6659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萬2236元,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 內如數補繳。上訴人如逾期未補正前開事項,即裁定駁回其 上訴。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張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