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上字第65號
複 代理 人 莊惠祺律師
被上訴人即
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榮富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15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6法庭行
準備程序。
理 由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因有下列事項尚欠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㈠協航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協航公司)主張就再生管線遭毀損部分無修補責任,請
具狀陳明此部分之
法律依據為何。㈡登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登田公司)主張協航公司將自理事項之費用分散於其他工項,請具狀說明係分散於何工項;並請登田公司以附表說明臺中市政府契約及
兩造契約單價之差異,及依臺中市政府結算數量計算
上開二契約複價之差異;另請登田公司說明有無將再生管線上方相關工程(包括灌漿、覆土及鑽孔等)發包他人施作,若有請提出相關契約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吳國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