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上字第78號
上 訴 人 戽美營造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
訴訟代理人 李淑女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之
主文第二、五項關於「324萬2,125元」之記載,應
更正為「324萬3,227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高英賓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理由狀(須
按
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
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
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