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上字第78號
上 訴 人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戽美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本院109年度建上字第7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日內,補繳第三審
裁判費新臺幣6萬6,988元及提出委任
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
訴訟代理人之
委任狀,
逾期不補正則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徵收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
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或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代理人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依同法第481條
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人於民國112年3月30日對本院109年度建上字第78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萬4,806元(計算式:1,161,579+3,243,227=4,404,806),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萬6,988元,未據繳納;且未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