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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度建上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崧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偉傑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泓泰開發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2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訴訟代理人委任狀,並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用新臺幣28,23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又本件上訴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用新臺幣28,230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恒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