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上字第82號
上 訴 人 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黃聖棻律師
法定代理人 石家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被 上訴 人 金吉意土木包工業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金城
被 上訴 人 裕豪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趙月霞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志裕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業經
辯論終結。茲查
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1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
兩造應於2週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列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到院,
暨將書狀
繕本自送
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戴博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附件
一、被上訴人聯合美公司就下列事項,
予以說明,並提出相關之證明:
㈠
系爭防火窗符合廢止前認可書
所載規格具1小時防火時效及1小時阻熱性能之標準。
㈡應提出聯合美公司與與裕豪公司就系爭防火窗採購或授權製造之契約。
二、上訴人就下列事項,予以說明:
㈠所主張系爭防火窗之品質,有何欠缺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之情形而有未具通常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之情形。
㈡因系爭防火窗未具認可書,造成上訴人使用系爭防火窗而受何「權利」或「利益」之損害,又使用系爭防火窗有何無法達成防火效用造成損害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