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114號
抗 告 人 劉進富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
當事人間
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12月2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12號裁定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
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
聲請及抗告意旨
略以:相對人持原審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
381號確定裁定為
執行名義,向原審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執
行拍賣附表所示
不動產(下稱
系爭不動產),經以108年度
司執字第3535號
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
件)受理在案,雖系爭不動產
所有權於民國107年9月21日自
抗告人名下移轉登記予另一執行
債務人澔翰建設有限公司(
下稱澔翰公司),然系爭不動產實為抗告人所有,抗告人已
對澔翰公司提起回復所有權登記等訴訟,經原審法院以108
年度重訴字第740號受理,倘不停止系爭執行事件,恐日後
有甚難回復之損害,為此聲請於
上開訴訟事件判決確定前,
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
云云。
二、
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查抗告人於原審法院對於澔翰
公司所提起之回復所有權登記等之訴訟,並
非上開強制執行
法第18條所規定之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
之請求,或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抗告人據此
聲請停止執行,已有未合。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
抵押權後,
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民法第
867條定有明文。抗告人為擔保相對人對其與翼德家電企業
有限公司之
債權,前以系爭不動產為相對人設定最高限額抵
押權,依上開民法規定,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變動於系爭抵
押權無影響,是抗告人與澔翰公司間回復所有權登記等訴訟
事件之結果,要無礙於相對人聲請拍賣系爭不動產,抗告人
聲請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要屬無據
。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尚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
定不當,求為廢棄,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
本件抗告為無理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杭起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
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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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權 利│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範 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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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南區 │○○○│ │000-0 │39.00 │全部 │
├─┼───┼────┼───┼───┼────────┼─────┼───┤
│2│臺中 │南區 │○○○│ │000-0 │11.00 │全部 │
├─┼───┼────┼───┼───┼────────┼─────┼───┤
│3│臺中 │南區 │○○○│ │000 │90.0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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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範圍│
├─┼──┼───────┼────────┼──────┼─────┼──┤
│1│147 │臺中市南區○○│商業用 │一層:42.40 │ │全部│
│ │ │段000地號 │2層 │二層:58.40 │ │ │
│ │ ├───────┤ │騎樓:14.00 │ │ │
│ │ │臺中市南區○○│ │合計:114.80│ │ │
│ │ │路0段000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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