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抗更一字第19號
抗 告 人 裕觀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裕翔
相 對 人 童雅芳
上列
當事人間
強制執行聲明
異議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7月30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執事聲字第16號所為裁定提
起抗告,經最高法院發回更為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之異議
駁回。
抗告及發回前再抗告
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
略以:抗告人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
)105年度重訴字第54號民事
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
為
執行名義(下爭
系爭執行名義)向執行法院
聲請強制執行
,經執行法院以107年度司執字第8116號強制執行事件(下
稱系爭執行事件)
查封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
不動產,
相對人以系爭執行名義係附有對待給付之判決,抗告人未履
行原確定判決主文第1項所示,塗銷附表二(相對人誤載為
附表三)編號5、6、7、8所示
抵押權之對待給付前,不得聲
請強制執行,及抗告人於原確定判決後增加設定抵押權予抗
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抵押權人等為由
聲
明異議,經執行法院
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7年6月14日以107
年度司執字第8116號裁定(下稱原處分)駁回相對人之異議
,相對人不服,對原處分提出異議,經原法院以相對人異議
有理由,於107年7月30日以107年度執事聲字第16號裁定(
下稱原裁定)廢棄原處分,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
序並駁回抗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
惟抗告人已依原確定判決
主文第1項
所載條件履行完畢,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駁回相
對人之異議,並無違誤,原裁定廢棄司法事務官所為之原處
分,於法未合,為此提起
本件抗告,聲明求為廢棄原裁定等
語。
二、
按當事人或
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
對於執行法官、
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
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
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
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惟撤銷或更正強制執行之處分或程序,
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始得為之,故聲明異議雖在強制執行
程序終結前,而執行法院或
抗告法院為
裁判時強制執行程序
已終結者,縱為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之裁定,亦屬無從
執行,執行法院或抗告法院自可以此為理由,
予以駁回(司
法院院字第2776號解釋㈤
參照)。
三、
經查,相對人已於107年12月24日履行原確定判決主文第1項
所命給付新台幣11,500,000元與抗告人之義務,並於108年6
月11日至執行法院將訴訟費用及執行程序費用清償完畢,抗
告人則已依原確定判決主文第1項移轉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
所有權與相對人,並塗銷附表二、三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而執行法院於108年6月27日發還保證金與抗告人,並於10
8年6月26日囑託南投縣○○地政事務所(下稱○○地政)塗
銷前於108年7月1日就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
查封登記,復經
○○地政於108年7月11日函覆已塗銷查封登記完竣
等情,有
相對人107年12月27日民事
聲請狀暨所附之匯款申請書、108
年6月11日
訊問筆錄、○○建築經理(股)公司房地點交證明
暨買賣價金履約保證結案單、執行法院發還民事強制執行案
款通知、○○地政108年7月11日函、執行法院保管款支出清
單附卷
可稽(參見南投地院107年度司執字第8116號卷),
足見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裁定前業已終結,
此並有執行法院書記官所製作之辦案進行簿附卷
可佐。本件
系爭強制執行程序既已終結,縱為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
之裁定,亦屬無從執行,依前開說明,相對人之聲明異議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原處分駁回相對人之聲明異議,理由雖
有不同,但結論則無二致,原裁定予以廢棄改判,
尚有未洽
。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
爰由本
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
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附表一:
┌─┬─────────────────────────┐
│編│ │
│號│本件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之坐落 │
├─┼─────────────────────────┤
│ │系爭土地: │
│ │⑴坐落南投縣○○市○○段○○○○○○號土地(面積:162.│
│ 1│ 35平方公尺、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均空白,
應有部分│
│ │ 1/1)。 │
│ │⑵坐落南投縣○○市○○段○○○○○○號土地(面積:195.│
│ │ 35平方公尺、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均空白,應有部分│
│ │ 1983/19535)。 │
├─┼─────────────────────────┤
│ │系爭建物:坐落南投縣○○市○○段○○○○○號(建物門牌│
│ 2│ 號碼:南投縣○○市○○路○○○號)。 │
└─┴─────────────────────────┘
附表二:
┌─┬─────────────────────────┐
│編│ │
│號│二筆系爭土地上之抵押權內容 │
├─┼─────────────────────────┤
│ │⒈土地地號:南投縣○○市○○段○○○○○○號 │
│ │⒉登記次序:0001 │
│ │⒊權 利 種 類 :最高限額抵押權。 │
│ │⒋登 記 日 期 :102年8月26日。 │
│ │⒌字 號 :南普資字第000000號。 │
│ 1│⒍權 利 人 :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
│ │⒎
擔保債權總金額 :47,760,000元。 │
│ │⒏債 權 額 比 例 :全部1/1。 │
│ │⒐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132年8月21日。 │
│ │⒑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裕觀建設有限公司,全部。 │
│ │⒒設 定 權 利 範 圍:全部1/1。 │
├─┼─────────────────────────┤
│ │⒈土地地號:南投縣○○市○○段○○○○○○號 │
│ │⒉登記次序:0002 │
│ │⒊權 利 種 類 :最高限額抵押權。 │
│ │⒋登 記 日 期 :103年4月22日。 │
│ │⒌字 號 :南普資字第000000號。 │
│ 2│⒍權 利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
│ │⒎擔保債權總金額 :38,400,000元。 │
│ │⒏債 權 額 比 例 :全部1/1。 │
│ │⒐擔保債權
確定期日:133年4月15日。 │
│ │⒑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裕觀建設有限公司,全部。 │
│ │⒒設 定 權 利 範 圍:全部1/1。 │
├─┼─────────────────────────┤
│ │⒈土地地號:南投縣○○市○○段○○○○○○號 │
│ │⒉登記次序:0001 │
│ │⒊權 利 種 類 :最高限額抵押權。 │
│ │⒋登 記 日 期 :102年8月26日。 │
│ │⒌字 號 :南普資字第000000號。 │
│ 3│⒍權 利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
│ │⒎擔保債權總金額 :47,760,000元。 │
│ │⒏債 權 額 比 例 :全部1/1。 │
│ │⒐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2年8月21日 │
│ │⒑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未記載。 │
│ │⒒設 定 權 利 範 圍:全部50000/100000。 │
│ │⒓共同擔保地號:○○段00000、00000、00000、00000、│
│ │ 00000地號。 │
├─┼─────────────────────────┤
│ │⒈土地地號:南投縣○○市○○段○○○○○○號 │
│ │⒉登記次序:0002 │
│ │⒊權 利 種 類 :最高限額抵押權。 │
│ │⒋登 記 日 期 :103年4月22日。 │
│ │⒌字 號 :南普資字第000000號。 │
│ │⒍權 利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
│ 4│⒎擔保債權總金額 :38,400,000元。 │
│ │⒏債 權 額 比 例 :全部1/1。 │
│ │⒐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3年4月15日。 │
│ │⒑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未記載。 │
│ │⒒設 定 權 利 範 圍:10155/100000。 │
│ │⒓共同擔保地號:○○段00000、00000、00000、00000、│
│ │ 00000地號。 │
│ │⒔共同擔保建號:○○段0000、0000、0000、0000建號。│
├─┼─────────────────────────┤
│ │⒈土地地號:南投縣○○市○○段○○○○○○號 │
│ │⒉登記次序:0003 │
│ │⒊權 利 種 類 :最高限額抵押權。 │
│ │⒋登 記 日 期 :105年2月26日。 │
│ │⒌字 號 :南普資字第000000號。 │
│ │⒍權 利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5│⒎擔保債權總金額 :19,200,000元。 │
│ │⒏債 權 額 比 例 :全部1/1。 │
│ │⒐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5年2月18日。 │
│ │⒑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未記載。 │
│ │⒒設 定 權 利 範 圍:10155/100000。 │
│ │⒓共同擔保地號:○○段00000、00000地號。 │
│ │⒔共同擔保建號:○○段0000建號。 │
├─┼─────────────────────────┤
│ │⒈土地地號:南投縣○○市○○段○○○○○○號 │
│ │⒉登記次序:0004 │
│ │⒊權 利 種 類 :最高限額抵押權。 │
│ │⒋登 記 日 期 :105年5月2日。 │
│ │⒌字 號 :南普資字第000000號。 │
│ 6│⒍權 利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⒎擔保債權總金額 :16,800,000元。 │
│ │⒏債 權 額 比 例 :全部1/1。 │
│ │⒐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5年4月25日。 │
│ │⒑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未記載。 │
│ │⒒設 定 權 利 範 圍:14845/100000。 │
│ │⒓共同擔保地號:○○段00000、00000地號。 │
│ │⒔共同擔保建號:○○段0000建號。 │
├─┼─────────────────────────┤
│ │⒈土地地號:南投縣○○市○○段○○○○○○號 │
│ │⒉登記次序:0005 │
│ │⒊權 利 種 類 :最高限額抵押權。 │
│ │⒋登 記 日 期 :106年2月23日。 │
│ │⒌字 號 :南普資字第000000號。 │
│ 7│⒍權 利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⒎擔保債權總金額 :13,680,000元。 │
│ │⒏債 權 額 比 例 :全部1/1。 │
│ │⒐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6年2月20日 │
│ │⒑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未記載。 │
│ │⒒設 定 權 利 範 圍:14845/100000。 │
│ │⒓共同擔保地號:○○段000、00000地號。 │
│ │⒔共同擔保建號:○○段0000建號。 │
├─┼─────────────────────────┤
│ │⒈土地地號:南投縣○○市○○段○○○○○○號 │
│ │⒉登記次序:0006 │
│ │⒊權 利 種 類 :最高限額抵押權。 │
│ │⒋登 記 日 期 :106年6月29日。 │
│ │⒌字 號 :南投跨字第000000號。 │
│ │⒍權 利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8│⒎擔保債權總金額 :16,800,000元。 │
│ │⒏債 權 額 比 例 :全部1/1。 │
│ │⒐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6年6月12日 │
│ │⒑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未記載。 │
│ │⒒設 定 權 利 範 圍:10155/100000。 │
│ │⒓共同擔保地號:○○段00000、00000地號。 │
│ │⒔共同擔保建號:○○段0000建號。 │
└─┴─────────────────────────┘
附表三:
┌─┬────────────────────────┐
│編│ │
│號│系爭建物上之抵押權內容 │
├─┼────────────────────────┤
│ │⒈權 利 種 類 :最高限額抵押權。 │
│ │⒉登 記 日 期 :104年9月18日。 │
│ │⒊字 號 :南普資字第000000號。 │
│ │⒋權 利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 │⒌擔保債權總金額 :38,400,000元。 │
│ 1│⒍債 權 額 比 例 :全部1/1。 │
│ │⒎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3年4月15日。 │
│ │⒏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裕觀建設有限公司,全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