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蘇秀鳳
邱仲毅
邱瓊萱
共同
代理人 林鳳秋
律師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周德陽
相 對 人 柯伯彥
張志斌
陳業鵬
上四相對人
共同代理人 曾慶崇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德凱律師
相 對 人 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
法定代理人 姚維仁
相 對 人 張○○
上二相對人
共同代理人 黃裕中律師
相 對 人 Boston Scientific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DOUGLAS J .CRONIN
代 理 人 何美蘭律師
複 代理人 周修平律師
相 對 人 荷商波士頓科技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順和
代 理 人 周修平律師
上二相對人
共同代理人 李彥群律師
相 對 人 六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淑女
代 理 人 游金井
上列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7年度醫上字第
12號),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
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
訴訟繫屬中
,
當事人或
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
,
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
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218號判決意旨
參照),
惟法條既
明定「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則應否命停止訴訟程序,
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權(同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234號裁定
意旨參照)。次按民事法院就
兩造所爭執之事實,本得
依職
權獨立認定,不受刑事訴訟所調查之證據、刑事判決所認定
事實之影響,倘就所調查之結果,已足形成
心證,自無停止
訴訟程序之必要(同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214號裁定意旨參
照)。
二、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於訴訟中提出不實病歷資料及登載不
實之文書,並隱匿相關病歷資料,涉犯刑法第210條、第215
條、第216條、第165條等罪,因該等資料屬重要證據,自將
影響
本案之基礎事實及判決結果;且病歷
乃醫療糾紛中決定
醫師有無過失之所本,但係由醫師所製作、保管,自有提出
完整病歷之義務,但被
上訴人嘉義基督教醫院(下稱嘉基)
在本院所提病歷與原審卷附病歷比對後
顯有部分出入,其與
張○○(下稱嘉基2人)在原審即已答辯其為死者所置放之
支架為Promus Element,亦有詐欺之嫌;又被
上訴人於證人
石台平
開庭前,有與其交談之情,六霖公司代理人所述亦有
不實。伊已就此提起自訴,
本件應有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
定之
適用,
爰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等詞。
三、相對人方面:
(一)嘉基2人
原審並未向嘉基調取病歷,其卷附病歷乃向嘉義地檢署調
取所得,聲請人在刑案及原審均未爭執其形式之真正,該
病歷僅係104年1月26日死者本次就醫後,且屬紙本,未包
括電子病歷,伊已於本件程序中相繼補呈電子病歷,非有
不實或隱匿;且張○○乃為病患裝置Promus Premeier型
號支架,因電腦
系爭未及更新,始誤植原鍵之Promus Ele
ment,應以實際經病患家屬簽名之「特材同意書」
所載為
準,「特材使用說明書」不屬病歷之一部等語。
(二)中國醫大附設醫院、周德陽、柯伯彥、陳業鵬
本件經2次鑑定認嘉基所置放支架已達三級血流之效果,
處置並無疏失,與使用何種型號支架無關,且該兩款支架
經通衛福部核准使用,嘉基有無隱匿病歷或記載不實,與
本件事實
無涉,無裁定停止之必要。
四、
經查,聲請人依民事訴訟程序訴請相對人等就訴外人邱木檜
之死亡負責,則關於本件損害賠償有無理由,自應由本院本
於職權加以調查、認定,而不受刑事程序之
拘束;聲請人雖
以相對人嘉基有隱匿或提出不實病歷資料、文書之情向原法
院刑事庭提起自訴,並指摘其他相對人另有於庭前與證人交
談、供述不實等不當之舉,惟
揆諸前開說明,法院就是否裁
定停止訴訟程序,本應依案件事實與證據,獨立為自由裁量
,非謂只須有犯罪嫌疑牽涉其中,法院即有以裁定停止訴訟
之義務,而毫無裁量之空間;況聲請人所指病歷有無不實、
缺漏、證人之
證言或相對人之供述是否受干擾、失真之瑕疵
而不可採,本屬本院審理時進行證據評價、認定事實之範疇
,若確有其實,自得衡情以為取捨,尚無俟刑事訴訟解決,
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之情形可言。是本件核無停止訴
訟程序之必要,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難謂有
理,不應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葛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理由狀(須
按
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黃湘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