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合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傳福
相 對 人 聯成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翰
上列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
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並聲請裁定
停止
強制執行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已對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77號
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以109
年度再易字第53號再審之訴事件(下稱
系爭再審事件)受理
,
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於系
爭再審事件
裁判確定前,停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
執午字第92753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
云云。
二、
按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
,法院固得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而為停
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惟再審之訴或再審聲請經駁回確定時,
即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
度上易字第277號確定判決提請再審之訴,業經本院另以判
決
予以駁回,其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自屬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