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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度聲字第 2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合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傳福 相 對 人 聯成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翰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並聲請裁定 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對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77號 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以109 年度再易字第53號再審之訴事件(下稱系爭再審事件)受理 ,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於系 爭再審事件裁判確定前,停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 執午字第92753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云云。 二、按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 ,法院固得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而為停 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惟再審之訴或再審聲請經駁回確定時, 即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 度上易字第277號確定判決提請再審之訴,業經本院另以判 決予以駁回,其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自屬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