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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度聲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乙女 兼法定代理人 甲女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劉毓原 相 對 人  曾冠傑        金宥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美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9年度上易 字第23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 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 ,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法律扶助法第63條並有特別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9年度 上易字第233號)提起上訴,因無資力繳納第二審訴訟費用 ,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 在案,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覆議審 查表、審查表(全部扶助)附卷可稽。復因本件尚待澄清損 害額度等情,尚難逕認顯無理由。故揆以首揭規定,聲請人 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