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73號
上 訴 人 歐可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詹蓓玲
訴訟代理人 陳詠琪
律師
被
上訴人 楊博叡
訴訟代理人 林富華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9年10月7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8法
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郁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