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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度重上國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國字第4號 抗 告 人 誼鴻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夏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水利局間國家賠償事件,抗告 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8月12日109年度重上國字第4號裁定,提起 抗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 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 、第466條之1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 補正,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伊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