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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金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金樹 
訴訟代理人  張桂真律師
複 代理 人  徐郁嵐 
訴訟代理人  呂世駿律師
            林松虎律師
            林明毅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徐耀昌 
訴訟代理人  吳孟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欄編號3關於「⑴0(金樹公司與龍邑公
司間為總價承攬契約、重覆規劃)⑵行政作業費用⑶系爭契約第9
條第4項第8款、第23條第4項後段」之記載,應更正為「⑴1,472
萬6,250元(苗栗縣政府抗辯金樹公司與龍邑公司間為總價承攬契
約、重覆規劃)⑵行政作業費用⑶系爭契約第9條第4項第8款、第
23條第4項後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 國 精
                     法 官  陳 得 利
                       法  官  陳 正 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