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號
上 訴 人
複 代理 人 徐郁嵐
訴訟代理人 呂世駿律師
林松虎律師
林明毅律師
上 訴 人 苗栗縣政府
訴訟代理人 吳孟育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欄編號3關於「⑴0(金樹公司與龍邑公
司間為總價
承攬契約、重覆規劃)⑵行政作業費用⑶
系爭契約第9
條第4項第8款、第23條第4項後段」之記載,應更正為「⑴1,472
萬6,250元(苗栗縣政府
抗辯金樹公司與龍邑公司間為總價承攬契
約、重覆規劃)⑵行政作業費用⑶系爭契約第9條第4項第8款、第
23條第4項後段」。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有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 國 精
法 官 陳 得 利
法 官 陳 正 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