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金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顧熾松
顧景陽
顧英哲
顧名珠
謝振益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林茂弘
律師
張嘉敏律師
被
上訴人 金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政懋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德聖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4日所為
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顧明珠」記載,應更正為「顧名珠」。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理由狀(須
按
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