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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度金上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顧熾松       顧景陽       顧英哲       顧名珠       謝振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茂弘律師       張嘉敏律師 被 上訴人 金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政懋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德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4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顧明珠」記載,應更正為「顧名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