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拓築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永鴻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新棟等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如附件
所載內容之上訴理
由書
正本,並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
上開條文第2項所列各款事項
。
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
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信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附件:
一、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二)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三)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
上
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
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
與否、
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
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
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
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
俟開
庭時提出),並應記載
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
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未於
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1者外,於準備
程序後行
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一)法院應
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
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四、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
,本院得
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
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
論意旨斟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