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上字第179號
上 訴 人 蓬勃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簡逸豪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臺中市政府運動局間因給付權利金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本院110年度上字第179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三審
裁判費新臺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若未依
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
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核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萬5583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萬4366元,未據繳納。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李立傑
法 官 陳得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