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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度上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展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會 
被  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發電廠

法定代理人  許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日本院110年度上字第22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此規定,依同法第481條,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日本院110年度上字第22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112年3月31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10日送達,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蔡建興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林賢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