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上字第338號
上 訴 人 至佳營造有限公司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莊宏宥間給付價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本院110年度上字第338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 7日內,補正委任
律師或具律師資格
之
關係人為
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並繳納三審訴訟
裁判費共新臺
理 由
一、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徵收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
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代理人,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
上開規定繳納裁
判費或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代理人者,原第
二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依同法第
481條
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
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對本院110年度上字第338號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依其
上訴聲明狀
所載請求廢棄部分,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萬2,685元,未據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
翌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第三審裁判費,及補正委任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