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上更一字第53號
上 訴 人 李世強
複 代理人 葉信宏律師
林郁芸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5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
準備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
兩造就
上訴人清償新臺幣100萬元之性質、同時履行
抗辯及
遲延利息等,互有歧見,此涉被上訴人減縮後請求之項目及金額,以及上訴人擴張
上訴聲明之項目及金額,為兼顧雙方訴訟利益,有必要再進行證據調查及辯論,本件訴訟應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