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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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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度再易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易字第23號 再 審 原告 源侑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劍佑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鄭盈玟間遷讓房屋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 110年2月9日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710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查本件自原審(109年度訴字第2598 號)即依照臺中市政府地 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系爭房屋之現值為新臺幣(下同) 70萬36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70萬36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萬1565 元。今再審原告於第二審提再審之訴,未據 繳納再審裁判費1萬15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 ,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 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