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再易字第48號
再審原告 蘇惠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498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
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
本件再審原告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再審原告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收受該裁定
正本,有送達證書為憑(見本院卷第29頁)。再審原告
迄未依限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
可佐(本院卷第31、33頁),依
上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莊宇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