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徐漢通
曾銀蘭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宏
綦科技有限公司及新彰數位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
聲請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26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重
勞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提起
上訴,而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暫免
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次按同法第111條規定,訴訟救助之聲請一經准許,於上訴亦有效力。如其效力並無消滅原因(參同法第112條),亦未依同法第113條以裁定撤銷救助,即不能以未繳上訴裁判費,
遽認其上訴要件有所欠缺。
二、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業經原審於民國109年3月11日以109年度救字第1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在案。聲請人在第一審法院既已受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依
前揭規定,自得暫免繳納上訴裁判費。次查本件核無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定「受救助人死亡」之救助消滅原因,亦無同法第113條規定「裁定撤銷救助」之情事,本應暫免繳納上訴裁判費,聲請人於上訴後再為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要,
亦屬無據。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王怡菁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理由狀(須
按
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