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上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被
上訴人 立碁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碁公司)
即上訴人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下稱建設局)
訴訟代理人 江彗鈴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項關於「本判決所命給付,於建設局以新臺幣10,873,000元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立碁公司如以新臺幣32,619,111元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所命給付,於立碁公司以新臺幣10,873,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建設局如以新臺幣32,619,111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點關於立碁公司
上訴聲明第㈡項關於「
上開廢棄部分,建設局應再給付立碁公司37,149,76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上開廢棄部分,建設局應再給付立碁公司37,149,765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理由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