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鋐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更名前為偉力營造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賴書貞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坤棋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及退還
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王張稚煇為被
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並續行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
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訴訟程
序於
裁判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
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
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
至
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
,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
二、本件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民國111年1月16日110年度建上字第17號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變更為張稚煇,有經濟部令影本附卷
可憑,其於111年3月21日具狀
聲明承受訴訟,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王怡菁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理由狀(須
按
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