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上字第78號
複 代理 人 張幸茵律師
被上訴人即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茲因案情複雜,事實尚欠明瞭,且訟爭事項率多涉及工程專業,有待專業機構鑑定或提供專業意見,應命再開
準備程序,準備程序
期日另行通知;
兩造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週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3家鑑定機構。
二、待鑑定事項或問題。
三、鑑定所應檢送資料除
本件全部卷證外,尚有無其他資料?
四、本件「○○○○住宅新建工程」建案建物可否供
鑑定人入內查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工程法庭 受命法官 陳 正 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