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上易字第33號
上 訴 人 賴珈汶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永新修繕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如附件
所載內容之上訴理由書
正本,並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
上開條文第2項所列各款事項。
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附件:
一、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
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
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
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未於
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
(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
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四、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
,本院得
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
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
論意旨斟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