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再字第2號
再 審原 告 春宏工程行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巨匠電氣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0年5月18日本院109年度建上易字第25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
本件再審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78萬3967元,應徵再審
裁判費8萬7481元,未據再
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再審裁判費,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李立傑
法 官 陳得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