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聲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尚秝實業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法定
代理人 石尚洺 住同上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彭維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22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229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於民國110年7月21日
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
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0年3月16日
準備程序期日已表示:若法院判我應該給付
違約金,我造將行使抵銷權等語,即已行使抵銷權,而110年7月21日
言詞辯論期日係以科技設備遠距訊問開庭方式進行,因聲請人之通訊設備不佳,恐有未清楚、完整表達意思表思之疑慮,為此聲請交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以釐清聲請人於
上揭期日行使同時履行
抗辯、
抵銷抗辯之情形
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與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
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