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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度聲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協成水電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錫 相 對 人 高幟通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109 年度再易字第 78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00000 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程序)對聲請人之執行名義鈞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335 號確定判決,因聲請人已對前 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故聲請系爭執行程序於聲請人提 供現金為擔保後,於前開再審事件判決確定前,准予停止等 語。 二、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雖就本 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335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該 再審之訴,業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27日以109 年度再易 字第78號判決駁回確定在案。從而,聲請人以提起再審之訴 為由,請求停止系爭執行程序,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