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醫再字第1號
再審 原告 劉錦成
林玉芬
共 同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
被告國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本院105年度醫上字第7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七日內,補繳再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伍佰伍拾肆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再審之訴。
理 由
一、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繳納再審裁判費,
乃再審程序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
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二、
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8年9月10日本院105年度醫上字第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依
上開規定繳納再審裁判費。依其民事再審之訴狀
所載請求廢棄原確定判決,核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968,794元,故應徵再審裁判費149,554元,未據繳納。茲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再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
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