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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度重上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履行修復義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即被
上訴
人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榮聰
訴訟代理人
朱雅蘭
律師
吳文賓律師
吳小燕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上 訴 人 台泥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克甫
訴訟代理人 林三元律師
複 代理人 廖宛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然
上列
當事人
間履行修復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準備程序
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21日上午9時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
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書記官
洪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