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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度重上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履行修復義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聰 
訴訟代理人  朱雅蘭律師
            吳文賓律師
            吳小燕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台泥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克甫 
訴訟代理人  林三元律師
複  代理人  廖宛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然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修復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21日上午9時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