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上字第250號
上 訴 人 摩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蔡大森
蔡黃雪蘭
蔡甲辰
蔡朝啟
上5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秀夫律師
輔 助 人 張月琴
蔡泗龍
上3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
被 上訴 人 蔡大元
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律師
被 上訴 人 蔡瑞鳳
蔡玲瓏
蔡淑芬
V57 4HT CANADA
上3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石娟娟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關於㈠訴外人蔡慶南於民國83年6月11日移轉登記予上訴人蔡大森之坐落重劃前臺中市西屯區西屯段503、503-1、505、505-1、505-2、505-3、505-4地號7筆土地
應有部分10分之1是否為上訴人蔡大森、被上訴人共有財產、㈡被上訴人主張於閱覽本院調取之摩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摩樺公司)銀行帳戶資料後,始知悉摩樺公司、上訴人蔡黃雪蘭、蔡甲辰、蔡朝啟以匯款等洗錢方式,將摩樺公司自訴外人沈政昌收受之買賣價金隱匿,致被上訴人受有損害、㈢上訴人以113年12月30日書狀
抗辯86年3月21日簽具之分產協議書欠缺契約成立、生效要件(見該書狀第5、6頁)等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1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李佳芳
法 官 郭妙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