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上字第67號
上 訴 人 賴漢枝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兩正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7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捌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上訴人對原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7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民事聲明上訴狀
所載之
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見本院卷第5頁)。故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4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