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6號
上 訴 人 林清財
李美理
朱憶柔
0000000000000000
複代理人 何孟育律師
彭佳元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傑名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林清財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本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6號判決
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備位被告李美理、黃志耀連帶負擔。 理 由
一、
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
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又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上級法院廢棄下級法院之判決,而就該事件為裁判或變更下級法院之判決者,應為訴訟總費用之裁判;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為終局之判決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8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6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111年5月18日
宣示判決在案,
惟就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漏未於
主文第6項記載,
爰依聲請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莊宇馨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