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再字第18號
再審原告 陳姬妃
再審被告 誼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正忠
上列
當事人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4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539,275元,應徵
裁判費24,369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再審裁判費,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
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