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上字第190號
上 訴 人 林炳助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被
上訴人聲明
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洪榮章為被上訴人彰化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之法定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當事人有
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定有明文。而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
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
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自屬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0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
經查,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蔡宗廷,於本院民國112年10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前之112年3月6日變更為洪榮章,有經濟部112年3月6日函及公司變更登記表
可稽,
嗣經洪榮章於113年1月10日具狀聲明
承受訴訟,有民事
聲明承受訴訟狀
可考,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鄭舜元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理由狀(須
按
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