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上字第277號
上 訴 人 林親民
林彥文
林親正
林妙貞
林勇廷
觀境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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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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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六人共同
複 代理 人 王聖凱律師
上 訴 人 主銓工業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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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 沈崇廉律師
馬啓峰律師
訴訟代理人 宋豐浚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請被
上訴人陳報於偵查中
所稱延長線買來到使用約2、3年、沒使用時延長線上的插頭開關會關著等節之相關證明,另就上訴人請求之賠償項目及金額尚有疑義,
爰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9月5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