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上字第283號
上 訴 人 陳麗香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於第二審判決
正本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0條定有明文。
本件第二審判決正本,係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由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考(本院卷第209頁),且本件依法院訴訟當事人
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1款規定,不計在途期間,故至111年11月21日,已屆滿
上訴期間,
乃上訴人提出之上訴書狀,遲至111年11月22日,始行到院,有上訴人民事聲明上訴狀之本院收狀章
可憑,核已逾
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理由狀(須
按
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