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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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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度上字第 2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定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283號
上  訴  人  陳麗香 
送達代收人  陳益盛 
被 上訴 人  亞哥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紀友 
被 上訴 人  洪朱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於第二審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0條定有明文。本件第二審判決正本,係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由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本院卷第209頁),且本件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1款規定,不計在途期間,故至111年11月21日,已屆滿上訴期間,乃上訴人提出之上訴書狀,遲至111年11月22日,始行到院,有上訴人民事聲明上訴狀之本院收狀章可憑,核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吳伊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