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上字第298號
上 訴 人
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蔡奕平律師
受告知訴訟 亦天然股份有限公司
人
法定代理人 洪欣婷
受告知訴訟
人 陳雨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第三人聲明
異議不實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
主文第二項「自民國109年9月26日起至民國110年3月10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109年9月26日起至民國110年3月30日止」。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