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上字第315號
上 訴 人 奕豪工程行即柯俊銘
陳思成律師
複代理人 吳志浩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約定
報酬事件,因
上訴人主張之派工合約究竟係成立在被上訴人與
獨資商號「奕豪工程行」,抑或上訴人、許嘉玲、劉盈姍之合夥間,以及
兩造就民國110年5月26日和解書有無
合意等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改行
準備程序,定於民國112年2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莊嘉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