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上字第582號
上 訴 人 陳良愷即農庭農企業社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機器設備等事件,關於下列事項仍有尚待調查之處:㈠就
上訴人之代償請求部分,其金額之計算及
遲延利息部分,㈡被上訴人於原審
反訴請求返還定金部分,其遲延利息應依
民法第203條規定計付,或依
系爭契約第9條約定
按年息3%計付,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21日上午9時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唐敏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