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度上易字第 5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589號
上  訴  人  聚人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吉彬  
訴訟代理人  鐘為盛律師
被上訴人    張右昀  
訴訟代理人  陳詠琪律師
被上訴人    鄧莉莉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兩造均向本院陳明已達成和解條件,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林筱涵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