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上易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廖杏雨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宜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
上訴聲明,並將
繕本直接送達
對造當事人,逾期不補即裁定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4款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經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法表明前開事項,前經本院以民國111年11月25日111年度勞上易字第44號函文通知補正完整正確之上訴聲明(見本院卷第61至62、65頁),復由本院受命法官於111年12月8日
準備程序期日當庭告知上訴人就111年8月11日民事上訴狀
所載上訴聲明有誤(見本院卷第110頁),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逾期即認上訴不合程式,以裁定駁回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莊宇馨
法 官 郭玄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