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上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宏展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宏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大俊律師
主 文
本件應由被
上訴人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之法定代理人林慶玲承
受訴訟。
理 由
一、
按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
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
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
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同法第177條第3項亦有明定;訴訟程序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上訴前當然停止者,
準用同一法理,其承受
訴訟之聲明,亦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查被上訴人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下稱重劃工程處)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李舜民,
嗣本院111年度建上更一字第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111年5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1年6月2日,該重劃工程處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林慶玲,有該處111年6月2日地工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
可稽,是原法定代理人李舜民之法定
代理權已消滅,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而新任法定代理人林慶玲已於111年6月14日具狀
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
在卷可稽,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准其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高英賓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理由狀(須
按
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