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抗字第224號 抗 告 人 義力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郭乙萱 相 對 人 鄭聚然 戴妘芯 王昱舜 上列 當事人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6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7萬5,168元。 理 由 一、抗告意旨 略以: 抗告人與 相對人間分配表 異議之訴,係就原法院民事執行處109年度司執未字第94197號 強制執行事件之分配表(下稱 系爭分配表)提出異議,依系爭分配表記載分配予抗告人之金額爲2,085萬1,636元(其中 執行費15萬7,038元、 債權原本1,889萬8,447元、利息及 違約金債權179萬6,151元)。 惟依附表所示之計算式,抗告人應增加之分配額如下:㈠債權原本增加之分配額為380萬5,402元;㈡利息及違約金增加之分配額為566萬9,766元,合計為947萬5,168元(計算式:3,805,402+5,669,766=9,475,168), 是以抗告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應為947萬5,168元,原裁定核定爲9,506萬3,018元, 顯有違誤, 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 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 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得 依職權調查證據。又分配表異議之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 為標準定之;強制執行法第41條 所稱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 訟標的為該異議之 債權人或 債務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法院 核定該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異議者請求宣示變更原分配表或 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所得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76 年度 台上字第2782號判決先例、92年度台上字第2179號判決意旨 參照)。 三、 經查,抗告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時,僅主張系爭分配表如附表編號1、2、3所示債權金額應改列如其主張之金額,並未主張因變更系爭分配表所得增加之分配額爲若干, 嗣經對原裁定提起本件抗告時,補稱依其主張變更系爭分配表後所得增加之分配額如附表編號4所示。就附表編號1債權原本( 優先債權)增加之分配額為380萬5,402元、附表編號2、3利息及違約金(普通債權)增加之分配額為566萬9,766元,合計增加之分配額為947萬5,168元,依 前揭判決意旨所示,訴訟標的應爲947萬5,168元,原審依抗告人起訴時主張分配表改列之債權款之差額核定為9,506萬3,018元, 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該部分 予以廢棄,另行核定如 主文第2項所示。又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既經廢棄,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即 失所附麗,應由原法院另為處理, 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廖穗蓁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 須按照 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同 時委任 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代理人。因疫情而遲誤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附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0,169,766元 ⑴拍賣所得價金扣除優先債權後剩餘8,577,028元(計算式:53,135,600-1,274,434-39,012-157,038-16,000-144,000-24,500,000-16,487,424-138,624-1,373,952=8,577,028) ⑵抗告人利息及違約金並列普通債權後,於普通債權之占比為00000000/000000000 ①分母部分:普通債權之總和為次序12加總至次序24並加上違約金及利息等於138,051,394元(計算式:31,763,334+2,343,233+116,306+116,306+116,085+58,042+115,881+115,574+115,268+115,029+114,907+11,703,813+852,616+90,405,000=138,051,394) ②分子部分:抗告人之普通債權額度即違約金及利息之總和為91,257,616元(計算式:852,616+90,405,000=91,257,616) ③優先債權分配之剩餘價金8,577,028元按普通債權比例00000000/000000000分配後得分配額為5,669,766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91,257,616=5,669,766) ⑶抗告人聲明可獲得分配金額為30,169,766元(計算式:24,500,000+5,669,766=30,169,766) | | | | 9,475,168元(計算式:30,169,766-20,694,598=9,475,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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